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审〔2010〕21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土房管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授权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合规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