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2〕4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文化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或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单位;
(二)天津日报社、今晚报社;
(三)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个别未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宣传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个案审批。
其他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