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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多年来,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自然保护区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边界范围和土地权属不清,重批轻建、重建轻管、管护能力薄弱等问题,使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对国家级或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我省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管理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联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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