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机构,进一步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与履行服务业统计职能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市级要有专门科室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县级配备专职人员,对服务业发展较为集中的区域,乡镇(街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设置,依法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要确定服务业统计人员,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四、依法统计,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制定统计工作的岗位职责,按职责范围履行义务、行使职权。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科学管理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形成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要完善服务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归档和对外提供、发布等工作。
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
统计基础工作是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基础工作的督查,宣传开展服务业统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求调查单位完善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确保源头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利用统计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改善服务业统计手段,配备适应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和管理的设备,以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时效性。要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制度,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及时纠正技术性、逻辑性和趋势性差错,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