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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民爆函〔2012〕395号)


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的要求,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2年完成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为了更好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推进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完善,具有了较好的基础。但也应当看到,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不均衡,有的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还不强,特别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和备案工作的单位还不多。因此,要求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力推进民爆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要求,加快落实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要求,厘清思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9002-2006)和《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的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安全实际,全面开展危险性分析,确定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认真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的要求,聘请有关专家做好预案评审工作,在按照专家意见完成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后,向属地地级以上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自我完善,对接融合属地综合监管

  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遵守应急管理所遵循的“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综合应急预案的对接融合问题,应在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中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在部门协作、资源共享、联动协调方面的优势,形成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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