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附件一);
3、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培养成本表(附件二);
4、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代收代管费列支清单(附件三)。
五、有关规定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或调整保育费、困难班费、代收代管费标准,应于招生前一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2、膳食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代收代管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学期预收,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4、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等名义代替正常教学活动并收取额外费用。
6、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六、法律责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将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二、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培养成本表
三、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代收代管费列支清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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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 办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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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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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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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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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 儿 人 数
| 合计: 人
其中:大班 个, 人
中班 个, 人
小班 个, 人
托班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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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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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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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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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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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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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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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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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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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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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备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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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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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困难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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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收代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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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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