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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2、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附件一);

  3、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培养成本表(附件二);

  4、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代收代管费列支清单(附件三)。

  五、有关规定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或调整保育费、困难班费、代收代管费标准,应于招生前一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2、膳食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代收代管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学期预收,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4、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等名义代替正常教学活动并收取额外费用。

  6、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六、法律责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将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二、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培养成本表
  三、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代收代管费列支清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 位 名 称

 

举 办 单 位

 

等  级

 

教职工人 数

 

负 责 人

 

幼 儿 人 数

合计:    人

 

其中:大班  个,  人

   中班  个,  人

   小班  个,  人

   托班  个,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业务主管部门

 

办学许可证号

 

登记管理部门

 

单位登记证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备案收费标准

1、保育费

  

2、困难班费

  

3、代收代管费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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