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价费〔2012〕1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备案的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的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管理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杭州市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接受教育者收取的保育费、困难班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在实施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其中,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执行。
二、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育费:依据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
2、困难班费:为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所发生的费用。
3、代收代管费:为幼儿在园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代收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三、备案主管部门
保育费达到或超过市区公办甲级学前教育机构保育费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或调整保育费、困难班费、代收代管费,经各区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备案;未达到公办甲级学前教育机构保育费标准的,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其等级执行相关收费标准。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