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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医药价格调定价管理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水平。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

  (三)建立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在院内显著位置设立医药价格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接待和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和投诉,不推诿、不敷衍,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民营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

  (一)应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按如下要求做好医药价格公示:

  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急诊)、诊疗费在挂号室外用价目表明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价格、常用药品价格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明示。

  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应设有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详细的医药价格。规模较小的医院暂时没有条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明示。

  咨询台或导医台应备有详细的医药价格本,供患者查询。

  (二)常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零售价格等。

  (三)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药等费用清单。

  对门诊患者须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具体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

  对住院患者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费用项目、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

  五、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诚信服务、诚信价格制度。实行住院费用认定和告知,检查、诊疗告知,贵重药品、耗材使用告知等,并实行诚信服务、诚信价格公开承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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