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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杭价服[2011]262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患者与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1】4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各类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管理,设立价格管理小组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设立价格管理小组。价格管理小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物价员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内部价格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医药价格管理责任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

  2、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3、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4、受理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

  6、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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