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
3.具有指导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示范课4次或县(市、区)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教师应达到本专业(工种)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以上前6名。
3.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评为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二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专业教研论文)以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1年以上。
(二)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除具备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款外,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至少3次为“优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二分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