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
第九条 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教师应达到本专业(工种)四级(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等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在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评为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四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近4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