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
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江苏省技工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6〕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教育教师队伍,特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 “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