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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省厅渔业处

  ㈢加强技术培训推广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技术推广站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负责人和技术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一是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宣贯。倡导依法依规生产的理念,增强标准化意识,推广“健康、高效、生态、安全”生产方式。二是加强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技能学习,做好技术操作工人持证上岗工作,要求苗种场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员参训率达到100%。三是加强苗种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督促苗种生产业主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饵料与药品进出记录和水产苗种场亲本驯养记录等,严禁使用违禁药品,从源头上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省厅人事教育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㈣强化苗种质量检测工作。省厅将组织力量,对鲍鱼、对虾、大黄鱼、海参、罗非鱼等主要育苗品种进行多批次抽检,抽检对象按照苗种生产单位名单随机确定,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品种、企业予以重点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渔业执法、水技推广和质量检测等有关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在实施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检时,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行政管理人员和渔业执法人员全程参与,抽检结果将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对异地引进的亲鱼和幼体苗种要求生产单位提供苗种检疫证明,实现苗种购买和销售的可追溯。

  牵头单位: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㈤加强苗种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作为渔业执法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大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围绕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生产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渔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要整顿生产秩序。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对检查验收达不到水产苗种场生产规模的生产单位应在2012年8月前给予取缔;二要严厉查处。采取联合办案的形式,对部、省级监督抽查中检出禁用药物的生产单位全部纳入水产养殖执法的督办范畴,要求100%查处。对违法使用违禁药物、严重超标的水产苗种场除吊销其苗种生产许可证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三要整治到位。对检出药残超标的生产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的,必须依法对其进行严格查处,对问题苗种应采取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坚决杜绝不合格苗种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四、工作机构

  省厅成立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组 长:陈泽銮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俞乃福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刘常标 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处长

  陈苏丽 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

  刘学功 省海洋与渔业厅人事教育处副调研员

  郑福来 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主任

  黄 健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吴成业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主任

  吴以新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渔业处,刘常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确保落实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到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做到责任、人员、监管“三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省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全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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