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2〕59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技术培训与服务,不断强化水产苗种检测和执法监督检查,水产苗种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苗种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逐步实现水产苗种良种化和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省厅制定了《2012年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2012年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战略部署,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严格遵守《
渔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重在治本”原则,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水产苗种场建设,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和水产苗种质量;查处非法使用国家违禁药物行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建立和完善水产苗种生产可追溯制度,实现苗种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
三、工作内容及分工
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对象是全省所有从事水产苗种的生产单位。重点是原良种场、现代渔业苗种生产基地和苗种生产重点企业。
㈠做好普查登记发证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闽海渔〔2011〕299号),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发放制度,关停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认真做好水产苗种场的普查登记工作,对占地面积3亩以上、育苗池面积500平方米的海水苗种场和占地面积50亩以上、池塘面积30亩的淡水苗种场都要进行普查登记,并依法给予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对新增、停产关闭的水产苗种场进一步检查核实,详实填写苗种场普查登记表中内容(见附件1、附件2),进一步摸清苗种场的数量、规模、分布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水产苗种场数字库,要求在3月30日前完成苗种场的普查登记工作。
牵头单位:省厅渔业处
㈡开展原良种场认定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现代渔业苗种生产基地和苗种生产重点企业的苗种生产,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全力推进水产苗种场认定。认真做好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工作,积极推荐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对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市级水产良种场条件的生产单位,要组织验收考评,每年5月和11月省厅将组织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评审。经认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苗种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省厅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