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杭州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情况报告办法》(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情况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和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工作。
各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于每年1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动物诊疗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第五条 报告可采用信函、传真、现场提交等方式,报告时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报告表内容应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由杭州市农业局统一规定(见附表)。
第七条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对提交的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登记存档,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防疫情况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以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