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地图和未经技术处理的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第四十五条 在互联网上提供地图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本省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应当送审而未送审,擅自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地图的;
(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擅自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六)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七)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擅自改变使用目的和范围的;
(八)其他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财政资金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泄露保密测绘成果的,市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家保密机关,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