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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质监、城管、农业、林业、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八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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