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是国家普惠政策,用于多种项目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只是其中一种,各县市要合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其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应聘时,可视同经过基层锻炼人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补贴期限为聘用协议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要严把岗位政策关、入口关,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地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要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地区规定的统一标准核拨资金。
第二十条 地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地区就业工作考核的范围。对虚报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者不按地区规定标准支付补贴、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此前地区相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
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