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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及城镇退役士兵;
  (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

  第八条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先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地直用人单位新增公益性岗位经地区人社局批准后,招聘工作由地区培训就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县市参照执行。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第九条 聘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协议履行职责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十条 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法定程序与其解除聘用协议。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所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由就业专项资金、用人单位、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由地区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在每季度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补贴资金报告、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汇总表、上季度实际发放汇总表(含每一个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一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盖章后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到同级社会保险管理局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专户,用于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补贴专户中的剩余资金退回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户。公益性人员补贴应实现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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