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三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基层司法协管员、村医、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等;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岗位。如保安、清洁工等。
  第四条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适时压缩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有效退出机制。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区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用人需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核拨到本行政区域社保经办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基金专户。
  第六条 地区及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县市需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主要为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