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2012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
(省水利厅、省效能办 二○一二年二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2012年度我省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推进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再上新水平,现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三明市“十二五”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下达三明市2012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一)年底前完成3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加强项目验收与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二、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
(一)年底前完成清流县嵩溪防洪堤及河道清淤工程、永安市桂口溪水院段防洪工程、永安市西洋镇防洪工程、明溪县渔塘溪南关溪段及瀚仙镇石珩段河道治理工程、将乐县安福口溪大源段河道整治工程、宁化县西溪石壁镇石壁段防洪及河道清淤工程、宁化县淮土乡防洪工程、清流县林畲乡河道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二)对完工项目,在六个月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月底完成2013年要实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三)逐条河流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落实配套资金筹措责任,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落实五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落实管护措施和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四)负责跟踪指导、监督检查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督促执行省水利厅半月报制度。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一)完成重点小(1)型水库5座、重点小(2)型水库46座、一般小(2)型水库16座的除险加固任务。
(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确保地方自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规划内项目按年度实施、按期完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一)完成农田节水灌溉面积11万亩。
(二)抓好尤溪县、沙县、泰宁县、清流县、明溪县、建宁县、宁化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清流县、大田县、宁化县、建宁县初级水利化县,以及灌区、山地水利、冬春水利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三)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通过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农民兴修农田水利。
(四)做到建管并重,积极引导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来源,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五、水利重大骨干工程建设
(一)确保完成闽江上游三明沙溪流域(清流段)防洪工程、闽江上游三明金溪流域(建宁段)防洪工程等中央江河治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确保完成尤溪流域防洪一期工程、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永安三明段)、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三期工程(苏区县)、明溪黄沙坑水库、宁化县水源点建设及防灾减灾工程等省级在建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加快南岐水库、闽江上游金溪流域防洪三期工程等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力求下半年开工,转为在建重点。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加大前期投入,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征地、移民、环评、水保等前置审批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力争上升为中央立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六、水资源管理和水土流失治理
(一)加快确立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筹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二级水功能区划报批工作,完成宁化寨头里水库、沙县洞天岩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初步建成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全面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足额征收、规范使用水资源费。
(四)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84平方公里,推进宁化、清流、大田、建宁等重点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规章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力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100%,有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健全监测网络,规范监测管理,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山洪灾害防治和防灾减灾应急管理
(一)汛期前完成2011年度明溪、永安、尤溪、大田等4个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
(二)汛期内完成2012年度沙县、梅列、三元、建宁等4个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
(三)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强化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处置能力,落实群专结合的抢险救援力量。
(四)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继续完善“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长效机制,落实各级防灾责任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和防御预案,搞好防汛应急物资储备。
八、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确保2012年水利总投入达到18亿元。
(二)严格按照确定的计提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益10%及时计提到位,足额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三)严格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的征收力度,并确保足额用于水利投入。
(四)结合实际建立市、县(区)水利融资平台,争取金融对水利建设的更大支持。
(五)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九、基层水利服务和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一)年底前全面建立或恢复乡镇水利工作站,初步配齐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建制村要配备1名农民水利技术员,水利重点村要专人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