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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一)年底前完成3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加强项目验收与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二、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

  (一)年底前完成晋江市九十九溪上游磁灶镇梅溪段防洪排涝工程,洛江区河市镇洛阳江支流东西溪河道治理工程,南安市寿溪干流治理工程,永春县桃城、东平镇河道治理工程,惠安县洛阳江支流黄塘溪整治工程,惠安县洛阳江支流黄塘溪莲坑段整治工程建设任务。

  (二)做好安溪县坑仔口溪湖头镇区河道治理工程(省水利厅验收)、惠安县洛阳江黄塘溪治理工程(紫山镇)(省水利厅验收)、南安市晋江东溪梅山段河道治理工程、安溪县晋江一都溪桃舟乡河道治理工程、永春县坑仔口溪河道治理工程、永春县晋江桃溪蓬壶镇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等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完工项目,在六个月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月底完成2013年要实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三)逐条河流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落实配套资金筹措责任,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落实五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落实管护措施和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四)负责跟踪指导、监督检查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督促执行省水利厅半月报制度。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一)完成重点小(1)型水库21座、重点小(2)型水库82座、一般小(2)型水库19座的除险加固任务。

  (二)完成海堤除险加固6个堤段14.7公里。

  (三)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确保地方自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规划内项目按年度实施,按期完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一)完成农田节水灌溉面积9万亩。

  (二)抓好安溪县、德化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泉港区初级水利化县,以及灌区、山地水利、冬春水利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三)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通过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农民兴修农田水利。

  (四)做到建管并重,积极引导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来源,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五、水利重大骨干工程建设

  (一)确保完成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石狮第二引水工程等省级在建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加快晋江防洪工程、安溪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山美水库和惠女水库连通工程、山美水库扩蓄工程、德化彭村水库水源工程等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力求下半年开工,转为在建重点项目。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加大前期投入,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征地、移民、环评、水保等前置审批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力争上升为中央立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六、水资源管理和水土流失治理

  (一)加快确立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筹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二级水功能区划报批工作,初步建成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全面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足额征收、规范使用水资源费。

  (四)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8平方公里,做好安溪、南安、永春、德化等重点县水土流失治理,突出安溪等地崩岗、坡耕地水土流失整治;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规章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力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100%,有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健全监测网络,规范监测管理,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山洪灾害防治和防灾减灾应急管理

  (一)汛期前完成2011年度洛江、永春、丰泽等3个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

  (二)汛期内完成2012年度晋江、安溪等2个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

  (三)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强化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处置能力,落实群专结合的抢险救援力量。

  (四)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继续完善“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长效机制,落实各级防灾责任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和防御预案,搞好防汛应急物资储备。

  八、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确保2012年水利总投入达到29.3亿元。

  (二)严格按照确定的计提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益10%及时计提到位,足额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三)严格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的征收力度,并确保足额用于水利投入。

  (四)结合实际建立市、县(区)水利融资平台,争取金融对水利建设的更大支持。

  (五)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九、基层水利服务和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一)年底前全面建立或恢复乡镇水利工作站,初步配齐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建制村要配备1名农民水利技术员,水利重点村要专人专用。

  (三)乡镇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可以和乡镇水利工作站合署办公。

  (四)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分批按时完成已分解下达的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任务。

  省水利厅、省效能办将组织力量考核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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