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黄标车”的动态监管力度。按照
《办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和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超过排气污染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严肃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
《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要求,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经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即“绿标车”),其余检验合格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即“黄标车”)。
初次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申请获得长春车辆牌照后,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单位免费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通过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车辆,要在检验单位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全市机动车要按
《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前风挡玻璃右上方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严格“黄标车”报废拆解管理
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黄标车”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解工作落实到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出租“黄标车”、公交“黄标车”所有人及时进行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运营到期必须下线报废,不得延期使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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