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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管理,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让广大市民共享洁净蓝天的环保成果,依据《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外埠机动车转入和新车注册登记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确保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环保部要求及时更新环保车型名录。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市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装燃用气体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方可注册登记,实现全市“黄标车”零落籍。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

  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污染复检。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机动车环保维修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要与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三、开展机动车路上和停放地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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