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7.认真贯彻《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落实伤病残军人优惠待遇。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对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2.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以市级康复中心为龙头,以县(市)区级康复中心为骨干,以各类专业康复机构为支撑,以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康复服务为基础,完善“三位一体”康复服务网络。积极拓展社会残疾人康复资源共享渠道。
3.加强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加强管理,强化技术指导,配备标准康复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建设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纳入政府民生工程项目之中,市本级及各县(市)区都要按照省里的要求尽快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和民营机构开展为残疾人服务项目。
4.全面建立社区(村)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社区(村)康复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规划之中,各城区、开发区所属各社区(村)全部建立标准化社区(村)康复示范站;各县(市)80%的社区(村)要建立标准化社区(村)康复服务站,其中要把40%的社区建成康复服务示范站。全面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5.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和“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项目”等一系列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工程和项目,5年救助贫困视力、听力、肢体及精神残疾人 2万人(次)。探索实施重症老年偏瘫专项康复救助工程。
6.继续实施抢救性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与医疗救助。对贫困的听障儿童、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低视力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有一助一”。完善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配套政策。
7.加强康复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各类康复人才的培训和选拔力度,提高康复服务技术水平。制定康复人才培养选拔和培训规划,逐步建立康复人才资格认证、职称评定、考核奖励及引进激励机制。
8.加大康复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康复专项补助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康复任务,按比例匹配康复经费,保障政府规定的康复经费足额到位。康复救助经费应随同社会发展速度逐年增加,并结合康复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提高经费匹配标准。
9.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提高辅助器具适用性和使用率。免费为贫困的盲人配发盲杖、为重度下肢残疾人配发轮椅、为轻度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对贫困残疾人购买其他辅助器具给予价格优惠,对确实需要又无力购买的应免费配发。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扶持建立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基地,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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