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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设

  (三)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网建设。

  各市 (州)、县 (市)政府要加快组织推进气象雷达、卫星遥感、自动气象观测站、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等设施建设和数据通信传输、卫星通信能力建设,落实建设场地、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制定气象台站和雷达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保证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通信、安监、水文、电力、测绘等相关部门,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和输油 (气)管线沿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周边建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在人口密集区、中小河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密气象灾害的监测布点,实现乡村两级全覆盖;在农村、林区、易燃易爆场所及雷电多发区,建设雷电综合监测、森林可燃物监测、旱情监测等设施;尽快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文、电力运行、交通监控、山洪地质灾害监测、易发区隐患点排查、城市积涝等信息的高度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所需高分辨的地理信息由省测绘部门无偿提供。

  (四)强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以及城乡、流域、水库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预报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与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建设可视会商平台,建立联合预警发布和雨情水情互通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方法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加大应用技术开发力度。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民政等部门要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保证能够及时将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对象、损失情况等信息上报入库,并配合上级专业部门进行灾情调查。要公布灾情报告热线,以便信息员和广大群众第一时间报告灾情。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气象历史灾情调查、环境隐患排查、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抗灾能力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立致灾临界指标体系,制作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整理、制定工程性措施防御分区分级标准。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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