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加大对儿童伤害干预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及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卫生、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提高儿童之家的运行能力,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水平。
11.为儿童图书阅读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护儿童的法制体系,促进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法规建设。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规章体系,抓紧制定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清理、修改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学校法制教育,加强对社会闲散儿童和有不良行为儿童等特殊群体法制教育,增强儿童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加大儿童法制知识的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偷盗、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严厉打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
11.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儿童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2.推动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实行律师提前介入,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和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职责要求,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