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立法、司法、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计划,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8.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解救妇女的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9.加大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力度,完善针对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对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纳入统计报表,基层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出警制止,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训诫,酌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各地民政系统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生活着落的人员提供短期救助和庇护。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0.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将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体现离婚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考虑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不得推诿。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暴力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15.提高法律援助效率。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及时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职责要求,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及相关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保障人员、机构、编制和经费,完善办公室工作机制。
(六)总结和创新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纲要的目标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纲要的重点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纲要主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和研讨会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实施纲要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意义。纲要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纲要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纲要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纲要目标的实现,为制定未来妇女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的时间安排。建立省、市、县三级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省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5年的中期评估和10年的终期评估。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三)监测评估的方法步骤。对纲要的总体评估,采用分析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对具体指标的评估,采用相对评价法和绝对评价法。
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提出政策建议,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与评估的机构及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向同级和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推动纲要实施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