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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201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2012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2012年1月至6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额,暂按2011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预收。7月份启用2012年缴费基数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协缴”人员协缴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农保折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用基数,在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3、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305号)规定,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含撤村建居),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在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12年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时,社会保险费当月结清的处理
  各参保单位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的在职参保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时,须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201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栏,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停保人员2012年预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缴费基数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予以结清,多退少补。上述费用仅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单位,2012年上半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五、关于核对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在杭个体工商户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10]2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的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等作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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