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监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等文件规定,配合市政公路主管部门做好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
二、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九)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的统一高效、上下贯通、分工合理的组织领导体系。
(十)要建立健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检查与奖惩、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基础工作制度,将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等工作制度化。
(十一)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应急抢险及安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为抢险工程和安全基础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应急抢险及安全专项经费从日常养管经费列支。
(十二)要严防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引发的涉桥事故,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执法管理、履职管理、基础工作管理和经济调节措施等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桥梁设施技术状况的检查、检测和评定;发现桥梁病害,要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修复措施。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五类或市政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D、E级的,要迅速采取限行、禁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工程可按抢修工程程序组织实施。
(十四)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五类或市政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D、E级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应视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告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计划地开展重点整治。
(十五)为确保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满足现代化设施管理要求,凡新建设的重要(特殊)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必须同步建设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在用的重要(特殊)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要加装并完善桥梁健康监测系统。
三、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六)要建立健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隐患处置问责制度。
(十七)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全市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