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2月)。
1.调查摸底,掌握情况。注册登记机关要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拉网式的调查摸底,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摸清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也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权益类及合约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1〕216号)要求,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地区、本部门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并将情况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2.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要定期召开联络会,研究清理整顿过程中有关加强配合协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的问题。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做到分工合作,共同从严把关,切实把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3.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要将宣传引导贯穿于清理整顿工作的始终,工作前期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清理整顿行动的指导思想及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成效。对典型事例以及严重违法组织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2月-2012年6月)。
1.自查阶段(2012年2月-2012年3月)。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由各主管部门或所属设区市政府组织各类交易场所按照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各类交易场所的自查工作应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报送自查报告。有挂靠单位的交易场所,自查整改材料在报送主管部门或所属设区市政府的同时,应提交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2.初审阶段。(2012年3月-2012年4月)由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对所属交易场所进行审查并根据交易场所的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交易场所自查报告及有关文字材料,一并提交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在此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方案要求,帮助所属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需暂停营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疏于监管,致使交易场所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3.审查阶段(2012年4月-2012年6月)。由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决定》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初审意见,对交易场所进行审查,作出审定结论。经审查作出保留结论的交易场所,凡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必须重新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再由省政府予以批准设立;对于需整改的交易场所,由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设区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要监督其整改。相关交易场所需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整改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整改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意见,并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各地、各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整改、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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