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杭人社发[2011]35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第
九条“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