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四)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按杭劳社险〔2010〕85号执行。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本次认定的困难企业范围为我市境内除部分确定的金融、电力、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开发、烟草、钢铁、运输工具制造、铁路航空、邮政运输、水泥等11个行业企业以外的下列企业:
  (一)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业;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四)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安排工作,并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杭州市困难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项帮扶政策其中一项。自文件发布后至2012年10月底前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需要裁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二)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经营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行以月或以季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能调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支持企业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共享,携手共渡难关。企业在困难时期,因生产任务不足,工作时间减少或工作岗位共享的,企业应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调整薪酬计划,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后,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