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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352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中小企业减负解困的帮扶政策和措施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企业,允许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
  申请缓缴的困难中小企业应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部分困难企业减征两项社会保险费
  2011年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三项补贴
  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为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失业金标准,补贴对象为经核定和稳定就业人数,但最多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困难中小企业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人300元(其中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每人6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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