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凡例
2.2012年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略)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改委
市卫生局
市药监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凡例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用药范围。“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66个,中成药1217个(包括民族药51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3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7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包括单方使用不予支付的99种和单方或复方使用均不予支付的28种两部分。其它属于我国现行版药典的中药饮片均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颗粒剂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917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1063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通用名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同一药品名称,且同一给药途径的剂型可编在同一目录条目下;同一药品名称,不同给药途径的剂型分列。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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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胶囊剂(胶囊、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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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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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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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剂
| 丸剂、滴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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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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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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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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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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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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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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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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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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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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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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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剂
|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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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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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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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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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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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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