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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辖区内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
  (二)辖区内工矿企业、旅游景区、国有林牧区、森林公园等未建设配套的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发生火情的。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发生一般火灾的。
  第二十三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的。
  第二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和林区、草原内的企业、个人以及在林区、草原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
  (三)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山入林、进入草原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野外用火,未造成损失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损失的;
  (六)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行政村、村民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或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一)未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未全面落实农户联保制度、推广村规民约的;
  (三)未强化火源火种管控,擅自野外用火,造成热点,或发生火情、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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