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要求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隐患排查的;
(八)未按要求落实“五清”工作的;
(九)对野外火源管控不严,致使火情发生的;
(十)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一)未在规定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了望台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责任人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被卫星、民航等发现热点或让省、市防火办通报有热点部位,并查证属实的;
(二)因灾后处置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上访的;
(三)各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导致发生火灾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
(二)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警或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六)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救火场或监守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上述原因造成死灰复燃的,加重处理;
(七)环京乡镇森林草原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到北京境内的;
(八)乡镇辖区内一个月内发生两起森林草原火情的;
(九)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十)不服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二十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