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故意用火是指经公安机关侦查属实的人为故意纵火案件;
(二)自然灾害是指雷击起火,自燃起火,电线打火等。
第十五条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类:
(一)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行政处分;
(五)行政处罚:
(六)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或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落实主要领导责任制,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