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全面组织实施森林草原防火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六项建设,即:组织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防火档案建设。
第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县级)审批制度。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责任单位辖区内企业需要野外爆破等生产作业时,要申请批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巡查车必须做到每日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包乡镇、村组人员必须对所包乡镇、村组的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督导。
第十条 高森林草原火险期内,各乡镇、村组要对关键时期(清明、五一、十一、春节、两会、换届选举等),重点部位(环京、国有林牧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重点人员(痴苶呆傻、精神病患者、老人、儿童等),采取超常规措施,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护林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坚持不间断地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制止并报告野外用火行为,严禁进山人员携带火种;发生火灾后,护林员要立即报告,及时赶赴现场,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火灾案件。
第十二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发生的热点、火情、火灾,要在规定时限(15分钟)内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三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五清”工作、防火督导检查工作贯穿全年始终,要制定周密方案,利用宣传巡逻车走乡村入集镇,宣传单、明白纸要进村入户。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种类
第十四条 按照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原因,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人为用火火灾和自然灾害火灾:
(一)人为过失用火是指烧荒、烧秸秆,野外吸烟、乱丢烟蒂,林草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林草区内野炊、烧烤、燃放 “孔明灯”等带火物品,进入林区、草区的汽车漏火、喷火,机械跑火,野外违法使用枪械狩猎,经查证属实的人为过失失火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