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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270号)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离休干部,可持离休干部证历本及社会保障卡(杭州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就医结算医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信息管理
  离休干部的基本信息由参保地离休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审核、提供,日常信息变更维护工作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二、定点单位管理
  离休干部在参保地就医的,应在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离休干部跨参保地就医的,可选择“一卡通”联网的定点单位就医,并按规定实时结算医疗费。
  三、就医凭证管理
  离休干部在定点单位就医时,须主动出示本人的离休干部证历本和社保卡。离休干部证历本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负责印制,由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就医结算管理
  1 、就医管理
  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库由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维护管理,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离休干部跨参保地就医期间,应自觉遵守和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因病情需要转外(限上海、北京)就医的,应向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代为办理手续。
  2 、结算标准
  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按参保地规定标准结算。
  3 、结算方式
  离休干部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参保地原结算系统进行结算。离休干部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结算。应由离休干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就医地定点单位直接向离休干部收取;应由离休干部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费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按月与定点单位结算。
  离休干部因急诊抢救、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在定点单位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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