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7、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海关、检验检疫、支付预录入等单位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58、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9、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0、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62、从事会议代办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会议场租费、翻译费、会议用品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3、对我省境内机构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术引进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4、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5、从事船舶港口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并由委托方承担的吨税、港务费、引水费、移泊费、停泊费、解系缆费、拖轮费、租用铲车费、起重机费、理货费、过磅费、船舶检验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转让无形资产
66、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