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

  47、非电信单位在代理公用电话、手机充值卡等业务过程中,将部分业务分给各个代办点,非电信单位从委托方收取价款后,再转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对代理单位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代办点,按其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4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9、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0、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1、纳税人一次性买断或承包、承租广告“版面”或“段位”等广告载体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广告媒体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买断方买断或承包、承租的广告“版面”、“段位”等广告载体发布广告,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买断方的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必须提供对方具有“买断权”的证明。

  52、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3、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4、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5、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