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885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1、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2、电信单位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24、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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