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
(浙水保〔2010〕10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经各市水利局推荐,并结合各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经研究,确定临安市等37个县(市、区)为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职能力,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全面完成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任务。
附件:第一批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第一批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名单
序号
| 市 名
|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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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市
| 临安市、余杭区、富阳市、萧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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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市
| 宁海县、象山县、余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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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州市
|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瑞安市、泰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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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州市
| 安吉县、德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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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嘉兴市
| 桐乡市、海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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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绍兴市
| 新昌县、诸暨市、绍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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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华市
| 金东区、东阳市、永康市、浦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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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衢州市
| 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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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舟山市
| 定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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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台州市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玉环县、天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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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丽水市
| 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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