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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的若干意见

  20.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台长总编辑负责制。广播电视台负责人应自觉遵守《浙江省新闻单位负责人新闻宣传工作守则》(试行),服从宣传部门、外宣部门、广电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关责任。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报道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稳定导向等重大问题,首先要追究广播电视台主要负责人的把关责任。
  21.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节目评价标准。不能单纯以收听收视率排名和经营创收指标考核频率频道及新闻类节目。要重点加强对所属各频率频道导向监管和绩效考核。要强化与岗位职位、工作质量紧密联系、有利于导向管理的分配激励机制。
  22.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突出对播出机构舆论引导力、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服务功能等方面的考核评价。
  23.强化政策激励机制。对新闻频率频道、新闻栏目节目,以及公益性突出的频率频道,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用人导向、投入导向、资源配置导向、政府奖评选导向、目标考核管理导向和各类奖励导向上,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对新闻宣传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播出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为新闻立台创造良好环境。
  24.严肃新闻宣传纪律。对各类节目特别是新闻类节目出现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稳定导向及格调基调等方面的问题,省、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提出警告、调整该节目播出时间以至停播该节目等措施,并依据《报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纪违规扣点警示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播出机构进行处理。对出现严重导向偏差等问题的新闻类节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取消其年度政府奖参评资格,限制或取消相关人员先进评选、职称评审等资格,并作为相关播出机构年审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25.加强收听收看工作。省、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建立收听收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专项经费,跟踪检查新闻类节目及其报道内容,以及各类节目的过度娱乐化和低俗问题,注意研究各种新栏目、新节目的运行情况,发现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警示,督促纠正。
  26.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创新推进“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深化“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把导向要求融入到新闻业务中,切实增强新闻从业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制定实施新闻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高记者、编辑和播音员主持人思想道德素质、新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27.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广电媒体管理。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重点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节目导向和传播秩序的监管,全面提高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建设性管理的水平。
  28.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新闻媒体社会监督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反馈群众对新闻宣传报道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从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群众中选聘社会监督评议员,加强对广电媒体新闻报道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评议监督,促进广电媒体行业自律。各级广电媒体要加强与受众沟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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