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理论电视专题片、文献电视专题片,必须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出许可证;摄制和播出涉及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外交及港、澳、台,国内外重要人物、重大历史事件等敏感类题材的电视专题片,须经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定并取得其出具的准播意见。
(4)开办和播出新闻类直播节目应遵守以下规定: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新闻类直播节目,需报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新闻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新闻节目,必须使用“延时装置”,一律延时播出。没有延时设备的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直播新闻节目必须设“存储电话”或“存储硬件”及电话编辑、视频编辑、节目监制,必须制定不测情况发生时的应对预案,并经台领导批准后实施。电视直播节目需延时20秒以上播出;广播媒体如与当地电视媒体同步直播同一活动,需与电视媒体同步延时20秒以上,如单独直播,需延时6秒以上。
(5)广播电视节目要做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表率,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并对社会上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现象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节目不得出现粗俗、不良或歧视性语言。
(6)广播电视新闻综合频率、频道不得开办和播出方言新闻节目。其他专业频率频道开办方言播出的新闻类等节目,应报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播出方言电视新闻节目时必须加配规范字幕。
(7)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引进和播出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8)规范媒体微博管理。鼓励广电媒体开办微博,扩大主流媒体在微博上的舆论影响力。要按照本媒体的业务标准,建立严格的微博稿件审核签发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媒体工作人员使用微博的管理。
(9)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应严格控制插播广告数量。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应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10)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11)禁止有偿新闻。各级广电媒体必须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的界限。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为企业或产品作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报道中植入广告宣传。
(12)防止虚假新闻。各级广电媒体要加强采编播流程管理,明确各环节职责,严格审核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防止为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收听收视率而故意扭曲新闻事实,防止为追求时效抢发新闻而造成报道失实。
经调查核实认定新闻报道存在虚假或失实的,广电媒体应当及时在本媒体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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