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禁利用批评报道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
16.加强编辑审核把关。
(1)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编辑委员会制度。编辑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宣传例会,传达上级有关新闻宣传报道精神,通报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新闻宣传报道任务和要求。
(2)强化新闻编辑责任。编辑新闻稿件时,不得随意修改稿件中的新闻事实,不得添加未经核实的内容。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注意核准事实,不得改变其原意或歪曲原报道事实。
(3)加强社会自由来稿把关。对新闻线索提供人、特约作者、民间组织、商业机构等提供的新闻信息和稿件,广电媒体应派记者采访核实。对党政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行提供的新闻稿件、内部材料,应向其所在单位核实,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4)遵守互联网信息使用规范。广电媒体不得直接转载使用互联网上的信息。使用互联网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信息作为新闻线索,须查证信息来源,核实内容真伪,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严禁使用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或以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为线索进行报道。严禁使用低级庸俗的网络信息。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军事、外交等方面内容的网上信息,必须通过权威渠道采访或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报道。
(5)未经批准,广电媒体不得擅自使用境外媒体(含境外网站)的新闻信息产品。
(6)严格落实三级审看四级把关制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长或总编辑负责对新闻宣传报道总体把关。日常播出的自办新闻节目由责任编辑(值班编辑)、部门负责人、台或频率频道负责人逐级审看签发。重点节目和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新闻节目,以及把握不准的内容,除执行三级审看制,还须报请台长或总编辑进行终审。重播节目应当进行重审。未经审查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7)强化新闻稿件终审责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完善新闻稿件终审人员岗位责任制。新闻稿件终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能够自觉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17.加强播出内容管理。
(1)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中禁止播出以下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重点加强以下新闻类别及其报道内容的管理。
突发事件报道:要按照省委《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实施办法》的要求,贯彻“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20字方针,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有力配合事件处置,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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