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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市电视台主频道和县级电视台晚间18:00至21:00时段中,应至少安排播出1档自办新闻节目(不含重播)。
  省、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专业频率、频道的自办新闻类节目,也应安排在适合主受众群收看的黄金时间段播出。
  (2)省、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视主频道和县级电视台每天19:00-19:30应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
  (3)省级广播电台主频率应实时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
  (4)提倡和鼓励市、县广播电台转播或重播浙江之声《浙广早新闻》和《浙江新闻联播》节目;提倡和鼓励市、县电视台转播或重播浙江卫视《浙江新闻联播》节目。
  四、提高新闻报道质量水平
  11.遵循新闻传播规律。
  要提高新闻时效,全面、及时、准确传递重要新闻和权威信息资讯,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加强深度报道,把宣传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要改进报道文风,准确把握受众心理,运用群众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报道更加鲜活生动。
  12.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要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新闻报道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要创新和改进新闻报道的内容、形式、载体、手段和方法,增强主流舆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3.加强新闻品牌建设。
  要积极推进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着力培育和打造一批新闻品牌节目栏目、品牌主持人和品牌活动,增强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14.注重高新技术运用。
  要积极探索构建以广播电视为核心主体的多媒体新闻传播平台,推动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占领网络信息传播制高点。要广泛调动和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和技术手段,拓展新闻节目覆盖面,形成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合力。
  五、规范新闻采编播出行为
  15.加强新闻采访规范。
  (1)新闻采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进行采访。
  (2)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须持有效新闻记者证,并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工作。
  (3)采访中要尊重被采访者,不得强迫对方接受采访,不得侵犯采访对象正当权益。
  (4)注意保护采访对象隐私,尊重其生活习惯和民族宗教信仰。
  (5)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采访报道,应服从现场管理。
  (6)严禁以新闻采访工作为名搞有偿新闻,或从事广告、赞助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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