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容法〔2012〕34号)
市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拟制了《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具体行政行为和合同签订的法律审核工作,保障委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减少因合同签订不当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我委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我委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行政合同、民商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合同、设计合同、投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合资合作合同等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
第三条 法律审核工作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 法律审核工作纳入我委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 法律审核工作由委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六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委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