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财〔2011〕32号)
各市、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财务〔2011〕4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水库、海塘、江堤的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圩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不仅包括纳入基建投资计划的财政性资金,也包括未纳入基建投资计划由农财口子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二、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所辖区内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配备专人负责面上水利工程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合格的财务人员。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应配备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人员作为项目的主办会计。
三、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所辖区内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利基建财务工作。
四、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力量,切实督促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加大自查力度,积极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稽察工作。
五、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由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水利建设项目也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项目进行核算,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财务信息。
六、合同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或财政部门直接审查),审查后的竣工结算报告才能作为甲、乙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留足。